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结算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8-03-12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交易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仅为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交易商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交易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结算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交易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中心结算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交易订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每日持有的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结算价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订金。交易订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当日盈亏进行结算划转。
第二十条 结算价是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的交易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中心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交易订金通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应价交易商品当日权益计算方法
当日权益=可用资金+当日订金-当日有效货值变化+货值变化+当日交收订金+交易冻结资金+交收申报冻结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在闭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于当日闭市结算前完成入金划转。交易商在闭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于当日闭市结算后集中办理出金划转。交易商在闭市结算后提交的出入金申请,于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出入金划转。
第二十四条 当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补足交易订金,否则交易中心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订货,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运营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向交收配对成功的交易商收取交收订金。交收订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向买方交易商收取除交收订金外的剩余货款,并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订金。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费用将在双方完成交易之后收取,其中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2‰ ,交收手续费为交收货款的1%,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解释权属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