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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交收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8-03-15

第一条 为保证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制定的《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商品交收业务按本制度执行,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交收是指按照交易中心各应价交易模式下商品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办理货权转移和资金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交收日是指每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5:00。

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收申报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收或对现有交收申报进行直接响应。或持有订货到期进行统一交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履行商品交易合同提供仓储和提货服务的仓储机构。

第七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的,经交易中心登记的记载该符合商品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有效凭证。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 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中心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密钥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九条 商品指定供应商是指交易中心认可的、能提供符合交易中心商品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十条 申报交收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商品产品经营资质及与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和产业经营者。

第二章 《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一条 商品入库

(一)入库申请

1.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交易中心要求向其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等级、规格、重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等。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及送检

1.入库的货物必须符合商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参见交易中心公告。

2.卖方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卖方必须一同到库,和仓库一同对货物进行取样,且双方须一同将取样送往指定检测机构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快递寄往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3.根据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货物检验合格则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若货物检验不合格则货物不能入库,且该货物的货主须向仓库支付自货物入库至质检报告出具日的仓储费。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验收结果。

5.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1.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存货凭证》,需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申请的《存货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存货凭证》生效,交易商将生效《存货凭证》在系统中进行注册后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存货凭证》的商品,应当是同一等级、同一交收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同一产地的商品组成。

3.商品《存货凭证》需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存货凭证》的,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

4.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注销后,《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市场。

5.交收匹配成功的《存货凭证》,在交易中心将其转换为《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中心注销。

第三章  商品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商品的交收流程

商品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含交收配对成功当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

第十四条 交收处理原则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所有当日交收申报成功和进入统一交收期的订货合同按“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并按当天交收结算价进行清算,交易系统重新计算交收订金,同时释放交易订金。清算后的商品交易合同进入交收流程。无法履行商品交收义务的,判定其构成交收违约,交收流程随即停止,其交收订金将转化为交收违约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履约方交易账户中。

持有商品交易合同的卖方和买方(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可在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提出交收申报。系统接受交收申报请求后,交收申报对应的订货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订货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于当日闭市后自动撤单。

第十五条 交收配对

(一)当日交收申报时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二)交易中心将于闭市后对交收申报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中心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的交易终端上。

(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订金,同时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商品交易合同订货。

第十六条 仓储相关费用

交收中涉及的仓储费由买卖双方直接与仓库结算,交易中心不进行仓储费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买方交款

D5交收日11: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交易中心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5交收日14:00前冻结该货款。

第十八条  买方验货

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验货通知单,买方凭该通知单到指定交收仓库验货,并在D7交收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提交验货结果反馈,若不提交,则视为货物符合买方要求。

第十九条  买方提交交收信息

若买方在D7交收日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买方在D7交收日17:00前提交具体的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信息,交收阶段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2.若买方在D7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则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第二十条 买方获取提货单

买方验货无异议发送验货确认单至交易中心,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货物异议。交易中心将D7交收日17:00前将卖方的电子《存货凭证》划转至买方账户中。买方提出出库申请获取提货密钥,凭提货密钥和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第二十一条 买方提货

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密钥在D10交收日前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D10交收日14: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数量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发票开具

若买方在D7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发送至交易中心商品发票专用邮箱(zbdjiaoshou@163.com)并抄送买方,若D15交收日买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收到发票,交易中心确认审核后,交易中心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并清退卖方交收订金。(货物发票寄送费用由卖方承担)。

运费发票涉及的纠纷由双方协议商定,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也可协商确定交收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并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则按协议条款开展买卖双方的交收工作。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一)受理时限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出库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于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

(二)数量争议

1. 商品重量的合理损耗范围

1)库存时限在6个月内(包括6个月)的商品,正常合理损耗为±2%;

2)库存时限在12月内(包括12个月)的商品,正常合理损耗为±3%;

3)交收数量按应价交易合同约定重量进行结算;

4)交收货款按应价交易合同约定重量与交收结算价计算,正常合理损耗范围之内的货款差额以升贴水形式计算。

(三)质量争议

1.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在D7交收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的申请。

买方可选择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交易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2.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质量规定,交易中心在收到检验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卖方调换货物。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至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或者快递单号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发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或者快递单号为准)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未能及时交付的《存货凭证》或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商品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商品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注销买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秘钥。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至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解释权属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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