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指定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8-0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指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业务,为交易商提供规范、优质的中药材检测服务,根据《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测机构是指由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为交易商履行交易中心电子现货标准订单交收,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制度对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指定检测机构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指定检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应具有科学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二)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具有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CMA(中国计量认证)证书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
(三)有较完备的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第五条 检测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指定检测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向交易中心的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需经交易中心审定,具体收费标准以交易中心官网公示为准);
(二)有权对交易中心制定的质检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相应产品质检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监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开具《质检报告》,接受其它委托、仲裁检验。
(二)检测流程符合现行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表单及其相关流程,热心解答交易商对检测报告的各类问题;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中心交易商的样品进行质检检测;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品质检工作;
(五)质检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准确,每一个步骤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向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详细介绍质检事宜的有关规定;
(七)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归档和处理,保守交易中心及交易商有关商业秘密;
(八)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质检项目并开出详细的质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品名称、报告日期、客户名称、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检验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
(九)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对待;
(十)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检测场地等事项,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十一)原始数据(检验委托书、检验报告等)至少保存三年;
(十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细则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严禁指定检测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乱收取交易商费用;
(二)因保管不当,引起样品丢失,故意调包交易商送检样品;
(三)开具虚假质检报告;
(四)蓄意刁难交易商或拖延质检时间;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质检业务受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对口单位的指导。
第十条 被检交易商或其他相关交易商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经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中心按《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