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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指定物流服务商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8-03-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物流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物流操作流程,保证物流业务正常进行,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高效、安全的物流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认证,并与交易中心签定《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指定物流合作服务协议》,为提货方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制度对指定物流服务商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物流服务商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指定物流服务商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获得指定物流服务商资格应经交易中心审批,申请指定物流服务商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纪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资产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具有较强的运输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五)有严格、完备的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及车辆实时跟踪系统等;

(六)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专业管理团队;

(七)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物流服务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六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审批办理程序:

(一)交易中心进行初审;

(二)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遣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物流服务商资格,并签订《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指定物流合作服务协议》;

(四)指定物流服务商指定专人办理交易中心商品运输业务;

(五)交易中心在网站(www.zbdcme.com)上予以公告。

1.指定物流服务商商审批流程

第三章 指定物流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的权利:

(一)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相关物流服务费用;

(二)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运输标准和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交收商品;

(三)对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收业务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接受交易中心检查和监督。认真做好交易商交收商品的运输工作,出具相关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中心报送相关报表;

(二)健全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交易中心物流运输服务,主动配合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工作;

(三)保障足够运力,优先安排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运输;

(四)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交易中心、交收仓库、交收商品、交易商相关的商业秘密;

(五)由于指定物流服务商的原因造成提货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的,指定物流服务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诉讼、仲裁、法院查封等事项,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七)若交易中心调整规则,指定物流服务商应按调整后的规则严格执行;

(八)原始单据(提货单,送货回单等)至少保存3年;

(九)接受交易中心指定的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工作;

(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严禁指定物流服务商发生以下行为:

(一)开具提货单;

(二)运输未完成所有检验项目或检验不合格的交收商品;

(三)蓄意刁难,导致提单持有人不签收;

(四)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收业务规定,限制或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上卸车装卸和运输;

(五)超出交易中心审定的项目、审定的标准收费;

(六)挪用或擅自调换交收商品;

(七)盗卖交收商品;

(八)参与交收商品冲货、倒货行为;

(九)其它损害交易中心、交易商正当权益的行为。

如指定物流服务商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解除《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指定物流合作服务协议》,取消其指定物流服务商资格。因指定物流服务商违规或违约行为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物流服务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日常业务流程

第十条 交收商品装货、运输及卸货流程:

(一)物流服务商在接到商品运输通知任务后,立即安排承运司机检查车辆状况(包括温度、湿度等),备齐防护雨布等设备,清理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然后按时将车辆开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待装商品;

(二)交收商品在装车过程中,物流服务商承运司机要清点检查交收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规格、产地、数量等),并指导装车人员对交收商品进行整理,堆放整齐、安全(包括不能与易燃、易爆及挥发性气味等货物混装等)的将交收商品装车,体积不能超出车箱箱体、装车重量不能超过车辆载重;

(三)交收商品需要进行长途运输或在阴雨天进行短途运输的,物流服务商需对运输车辆增盖防护雨布,保证交收商品的安全运输;

(四)装车完毕,物流服务商承运司机需再次检查并确认车辆状况及商品防护情况等有无疏漏;

(五)行车途中,物流服务商承运司机需小心驾驶,保证货物在途安全,做好防盗抢工作,下雨天需随时检查雨布是否遮盖完好;

(六)交收商品运送到目的地后,卸车时,物流服务商承运司机要清点交收商品数量,对破损商品做好记录,由提货单持有人确认签收后,完整回收回单;

第十一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应根据交收商品的品种、特点等特性,选择科学合理的运输方式,对交收商品进行不同的装卸和维护,以确保运输中的交收商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交收商品装车应提供准确合法的提货单,待交收仓库核实无误后方可实施装车操作;每日运输完毕后应及时做账、整理原始单据、清理车辆;对需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提前做出合理的安排,并告知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回收送货回单并合理保存。

第十三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应当对交易中心交收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十四条 指定物流服务商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

2:提送货流程图

第五章 指定物流服务商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物流服务商实行物流服务商自查、交易中心定期检查、交易中心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具体如下:

(一)物流服务商自查:指定物流服务商根据指定物流服务商管理制度和物流服务商的实际情况,每季度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情况报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二)交易中心定期检查:交易中心定期对指定物流服务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指定物流服务商每月的自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对指定物流服务商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则、规范的地方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交易中心抽查:交易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提单持有人反映的情况,随时对指定物流服务商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指定物流服务商在交收商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交易中心专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对物流服务商进行专项检查:

1.交收商品集中、大量运输;

2.交收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

3.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及其它风险;

4.交易中心认为应当进行专项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年度审查: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物流服务商工作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物流服务商,交易中心可以对其作出减少运输量、暂停运输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物流服务商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运输的车辆设施资源、业务能力、经营状况、账目管理、装卸车管理、交收商品签收人满意程度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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