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558-5027682

扫码关注 智享财富
下载官方APP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试行)

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18-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价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运行,根据《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商品的入库、质检、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交易订金制度、价格区间制度、交易资金出入监控制度、商品上市审核制度、贸易信用跟踪登记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监控制度、代为转让订货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及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必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交易订金制度

 第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订金制度。订金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商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订金。交易订金收取办法如下:
    (一)交易商在发出挂牌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订金。

 (二)交易中心应价交易品种的交易订金比例为20%。
     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方行情,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订金标准的措施。

 在某一商品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订金水平:

 (一)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交易订金标准。

 第  如交易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保证款措施的,按照调整后的交易订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价格区间制度

 第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区间制度。价格区间由交易中心设定,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价格区间。
    第十条 新商品挂牌上市交易首日的价格区间为上市价的±4%,正常交易品种的价格区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具体商品价格区间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第十 在某一商品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下一交易日价格区间或停牌:

 (一)挂牌交易品种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至当日价格区间上限或者跌至价格区间下限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资金出入监控制度

 第 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保证交易商的资金安全,交易中心采取交易资金出入监控制度。出现如下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将限制或暂缓交易商的资金划入或划出:

 (一)交易商有违规或违约行为且该行为未处理完毕时;

 (二)国家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交易商时;

 (三)交易商发生法律诉讼涉及到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时。

 (四)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生异常未排除时;

 (五)正在发生各种不可抗拒事件时。

商品审核制度

 第 交易中心对商品实行上市审核制度。对于交易商存放于交收仓库的商品,交易中心对商品包装、规格、性状、检验报告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交易商拟发布商品进行比对审核,当且仅当所有信息完全一致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时,该商品方可用于交易交收活动。

贸易信用跟踪登记制度

 第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贸易信用跟踪登记制度。对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的买卖双方交易商的贸易行为,包括商品准备、入库与交收、资金准备与货款收付、发票开具与收受、投诉与处理情况等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对信用不良的交易商采取准入限制或贸易行为限制等相关措施。

交易限额制度

 第 为确保交易中心的应价交易正常稳健运行,交易中心制定交易限额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交易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具体标准参见上市商品公告。

 (一)根据不同商品设置单笔的最大交易量;

 (二)客户的最大交易量不能超过该商品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 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某一客户的交易总量,其交易总量按照较小值限制。

 第十七 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额、交易商的订货数量等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限额。具体要求详见上市商品公告。

 第十八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商品的交易量限额。

大户监控制度

 第十九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监控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时, 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告知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标准。

 第二十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订货限额80%以上(含80%)时,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客户情况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代码、商品代码、现有存货量及方向、可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监控标准。交易商未按规定进行告知的,交易中心可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处罚。

 第二十 交易商交易账号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监控限额要求的,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中心告知。如须再次告知或补充告知,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 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代为转让订货制度

 第二十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订货制度。代为转让订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制变更订货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订货:

 (一)交易商资金不足,无法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补足的;

 (二)持有订货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相关品种持有订货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四)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五)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第二十六 代为转让订货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 代为转让订货的执行原则

 代为转让订货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商品合同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商品进行代为转让订货;再按商品中交易商的净订货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交易商需要代为转让订货,按追加订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订金大的交易商。

第十章 强制减少订货制度

 第二十八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强制减少订货制度。强制减少订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将当日以涨跌停价格申报的未成交转让申报,以当日涨跌停价格与该商品中净订货盈利交易商按照订货比例匹配成交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强制减少订货:

 (一)交易商资金不足,无法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补足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三)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代为转让订货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中心以“代为转让订货”(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交易商下达代为转让订货通知。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交易商应当首先自行转让订货,执行结果由交易中心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转让订货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直接执行代为转让订货。 
    3.代为转让订货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代为转让订货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获得。
    第三十 代为转让订货的价格按该品种当日市价格执行。
    第三十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订货的,其剩余持有订货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代为转让,直至转让完毕。
    第三十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代为转让订货的,交易中心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交易商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订货的代为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代为转让的,该订货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收义务。
    第三十 代为转让订货发生的亏损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十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六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告知库存、备货、价格变动说明等情况,限制挂牌权限、暂时限制出金、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消除或化解风险。

 第三十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告知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进行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涉及到交易商或客户;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告知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告知。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三十八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品种价格出现异常;

 (二)品种价格和现货基准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四)交易商涉嫌违规;

 (五)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 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准备金制度

 第三十九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交收准备金制度。指定交收仓库除履行必要手续外,还需要根据自身仓储条件,以及预期可能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能力,向交易中心缴纳一定的交收准备金,作为与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收业务合作的履约保证。

 第四十条 交收准备金的具体金额,由交易中心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业内信誉、规模和整体实力而定。

 第四十 如果指定交收仓库出现违约行为,给交易中心或其它交易商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资金不足部分,可动用上述交收准备金予以支付。

第十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中断挂牌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平台的稳定和保障交易商的权益。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且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订金比例、暂停新“买入”、限期“卖出”、代为转让订货、限制交收申报、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交易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官方APP
扫码关注 智享财富